反向工程抗辩是指被告主张其被诉侵权信息是通过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合法手段获取的。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该解释同时规定,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反向工程抗辩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是被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是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二是实施反向工程的具体过程记录,包括拆卸、测绘、分析等技术数据;三是被诉侵权信息与反向工程获取的信息具有对应关系。张泽生律师特别提醒,若被告曾接触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则反向工程抗辩将面临较大障碍。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