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被告如何证明”反向工程”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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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工程抗辩是指被告主张其被诉侵权信息是通过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合法手段获取的。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该解释同时规定,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反向工程抗辩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是被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是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二是实施反向工程的具体过程记录,包括拆卸、测绘、分析等技术数据;三是被诉侵权信息与反向工程获取的信息具有对应关系。张泽生律师特别提醒,若被告曾接触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则反向工程抗辩将面临较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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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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