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如何申请行为保全(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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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或者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行为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禁止披露商业秘密、禁止使用商业秘密、禁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等。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二是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保全措施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申请行为保全时,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的紧迫性和不可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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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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