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或者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行为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禁止披露商业秘密、禁止使用商业秘密、禁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等。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二是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保全措施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申请行为保全时,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的紧迫性和不可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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