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如何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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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是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权异议的焦点问题。根据司法实践,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简单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而言,若侵权产品在某地销售,则该销售地可能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若商业秘密在某地被披露,则该披露地可能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在(2015)民申字第S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对于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可能涉及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等多个地点。张泽生律师建议在确定管辖时,应当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能够证明的直接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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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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