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是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权异议的焦点问题。根据司法实践,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简单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而言,若侵权产品在某地销售,则该销售地可能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若商业秘密在某地被披露,则该披露地可能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在(2015)民申字第S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对于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可能涉及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等多个地点。张泽生律师建议在确定管辖时,应当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能够证明的直接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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