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实务中,确定管辖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多个被告的情形下,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二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应当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仅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三是部分省份对商业秘密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应当检索各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张泽生律师建议原告在确定管辖时,综合考虑各备选法院的审理水平、审理周期、保全执行便利性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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