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实务中,确定管辖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多个被告的情形下,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二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应当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仅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三是部分省份对商业秘密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应当检索各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张泽生律师建议原告在确定管辖时,综合考虑各备选法院的审理水平、审理周期、保全执行便利性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地铁大厦1号楼4楼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Copyright © 2025 ·

泽生说法

·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ICP备202603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