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构成要件包括:1. 侵犯的必须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义务;3.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以浙江某技术秘密案为例,技术人员离职后擅自将原单位核心技术图纸复制带走,并在新公司使用,最终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张泽生律师持有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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