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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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构成要件包括:1. 侵犯的必须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义务;3.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以浙江某技术秘密案为例,技术人员离职后擅自将原单位核心技术图纸复制带走,并在新公司使用,最终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张泽生律师持有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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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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