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赖抗辩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主观要件:
1. 信赖的基础:客户必须是因为对特定员工的个人能力、专业水平或人格魅力的信赖而与原单位交易。
2. 信赖的程度:信赖应当达到一定的深度,足以使客户做出独立的选择。
客观要件:
1. 自愿选择:员工离职后,客户是自愿选择与员工或新单位交易。
2. 无不正当行为:员工没有实施诋毁原单位、许诺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证据要求:
1. 客户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客户是基于个人信赖进行交易。
2. 交易过程的证据:证明交易是客户自愿选择的结果。
3. 无不当行为的证据:证明员工没有实施不正当招揽行为。
张泽生律师提醒:个人信赖抗辩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建议被告在日常经营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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