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由多个主体共同享有时,各共有人的保密义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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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享有,形成共有关系。各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共有的情形:

1. 合作开发:两个以上主体合作研发形成的技术秘密。

2. 委托开发: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享有的技术成果。

3. 约定共有:当事人约定共同享有某一商业秘密。

各共有人的保密义务:

1. 默示保密义务: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各共有人也应当对共有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 不得擅自披露: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共有商业秘密。

3. 不得单独使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单独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共有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在某合作研发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的工艺技术属于双方共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许可使用,但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内部使用该技术。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之间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归属、使用方式、收益分配等关键事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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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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