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享有,形成共有关系。各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共有的情形:
1. 合作开发:两个以上主体合作研发形成的技术秘密。
2. 委托开发: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享有的技术成果。
3. 约定共有:当事人约定共同享有某一商业秘密。
各共有人的保密义务:
1. 默示保密义务: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各共有人也应当对共有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 不得擅自披露: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共有商业秘密。
3. 不得单独使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单独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共有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在某合作研发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的工艺技术属于双方共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许可使用,但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内部使用该技术。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之间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归属、使用方式、收益分配等关键事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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