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又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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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两种救济途径:

1. 竞业限制之诉: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主张违约金。

2. 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基于商业秘密侵权,主张损害赔偿。

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也可以同时主张,但需要注意:

1.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实际损害赔偿。

2. 重复计算问题:已经通过竞业限制违约金获得补偿的,不应再重复计算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损失。

典型案例:在某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权利人同时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和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法院认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可以分别主张,但赔偿范围不应重叠。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救济途径。如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综合方案,可联系张泽生律师(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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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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