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两种救济途径:
1. 竞业限制之诉: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主张违约金。
2. 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基于商业秘密侵权,主张损害赔偿。
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也可以同时主张,但需要注意:
1.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实际损害赔偿。
2. 重复计算问题:已经通过竞业限制违约金获得补偿的,不应再重复计算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损失。
典型案例:在某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权利人同时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和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法院认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可以分别主张,但赔偿范围不应重叠。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救济途径。如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综合方案,可联系张泽生律师(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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