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领域的常识或行业惯例是否永远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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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是。常识或行业惯例本身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特定情境下的应用可能受到保护。

法律规则解析: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但以下情形需要区分:

可以保护的例外情况:

1. 独特组合:即使单个要素属于行业常识,但将这些要素进行独特组合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可能具有秘密性。

2. 特定参数:行业通用的原理基础上形成的特定参数值、配方比例等,可能具有秘密性。

3. 非公知应用:将公知技术应用于特定领域形成的独特工艺或方法。

典型案例:在某食品配方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定,虽然食品行业常用的调味料配比属于行业常识,但权利人主张的特定配比经过长期试验优化形成,具有独特的风味特征,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仍具有秘密性。

实务要点:
– 权利人需证明其主张的信息与行业通用信息的区别点
– 仅仅主张”更好的配方”是不够的,需要明确具体的技术特征
– 研发记录、试验数据等证据对于证明秘密性至关重要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主张商业秘密时,应当明确指出技术信息与行业通用信息的具体区别,并保留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记录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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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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