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是。常识或行业惯例本身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特定情境下的应用可能受到保护。
法律规则解析: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但以下情形需要区分:
可以保护的例外情况:
1. 独特组合:即使单个要素属于行业常识,但将这些要素进行独特组合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可能具有秘密性。
2. 特定参数:行业通用的原理基础上形成的特定参数值、配方比例等,可能具有秘密性。
3. 非公知应用:将公知技术应用于特定领域形成的独特工艺或方法。
典型案例:在某食品配方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定,虽然食品行业常用的调味料配比属于行业常识,但权利人主张的特定配比经过长期试验优化形成,具有独特的风味特征,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仍具有秘密性。
实务要点:
– 权利人需证明其主张的信息与行业通用信息的区别点
– 仅仅主张”更好的配方”是不够的,需要明确具体的技术特征
– 研发记录、试验数据等证据对于证明秘密性至关重要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主张商业秘密时,应当明确指出技术信息与行业通用信息的具体区别,并保留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记录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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