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仅涉及产品简单组合,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获得,是否还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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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相关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但需注意:

核心判断标准:

1. “简单组合”的界定:必须是简单的、显而易见的组合,而非需要专业技术分析才能发现的技术特征。如果通过逆向工程或专业分析才能获得的信息,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2. “直接获得”的含义:即普通公众通过肉眼观察、使用常规手段即可获知,无需借助专业设备或特殊技术。

典型案例:在某化工设备侵害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涉及复杂的化学反应机理和工艺参数,即使产品已进入市场,通过观察产品外观也无法获知其核心技术参数,该信息仍具有秘密性。

实务要点:
– 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 内部结构、工作原理、制造工艺等技术信息,即使产品可见,也不必然丧失秘密性
– 需要结合具体技术特征进行个案分析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研发阶段就应当评估哪些技术特征可能通过产品观察被获知,并据此采取相应的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如需专业评估,可联系张泽生律师(13901509672)获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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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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