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保密信息的范围: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通常包括许可的技术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二)保密义务主体:明确被许可人及其员工、关联方等均承担保密义务;(三)使用限制:被许可人仅能将保密信息用于合同约定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四)接触控制:被许可人应当限制内部人员接触保密信息的范围,仅向有必要知悉的人员披露;(五)保密措施:被许可人应当采取与许可方同等或更高的保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的安全;(六)保密期限:通常约定保密义务在许可期限内及许可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如3-5年)持续有效;(七)保密例外:约定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如信息进入公有领域、独立研发获得等;(八)返还与销毁: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应当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及载体。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起草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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