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如何约定?

·

·

商业秘密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保密信息的范围: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通常包括许可的技术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二)保密义务主体:明确被许可人及其员工、关联方等均承担保密义务;(三)使用限制:被许可人仅能将保密信息用于合同约定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四)接触控制:被许可人应当限制内部人员接触保密信息的范围,仅向有必要知悉的人员披露;(五)保密措施:被许可人应当采取与许可方同等或更高的保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的安全;(六)保密期限:通常约定保密义务在许可期限内及许可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如3-5年)持续有效;(七)保密例外:约定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如信息进入公有领域、独立研发获得等;(八)返还与销毁: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应当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及载体。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起草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地铁大厦1号楼4楼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Copyright © 2025 ·

泽生说法

·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ICP备202603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