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保密协议的特殊注意事项是什么?

·

·

客户保密协议相较于一般保密协议具有特殊性,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客户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但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权利人付出的劳动、投入的资源使客户信息具有独特价值。(二)区分公开信息与保密信息:客户的基本公开信息(如公开的联系方式)不应纳入保密范围。(三)员工引诱条款:防止对方员工引诱权利人客户跳槽或合作。(四)竞业限制扩展条款:在客户为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约定对方不得挖角。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起草客户保密协议,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地铁大厦1号楼4楼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Copyright © 2025 ·

泽生说法

·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ICP备202603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