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保密协议相较于一般保密协议具有特殊性,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客户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但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权利人付出的劳动、投入的资源使客户信息具有独特价值。(二)区分公开信息与保密信息:客户的基本公开信息(如公开的联系方式)不应纳入保密范围。(三)员工引诱条款:防止对方员工引诱权利人客户跳槽或合作。(四)竞业限制扩展条款:在客户为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约定对方不得挖角。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起草客户保密协议,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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