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损失数额计算的时间节点确定规则如下:
第一,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损失数额一般计算至侵权行为终止之日。侵权行为终止的时间点包括:侵权人停止使用商业秘密之日;侵权产品停止生产销售之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之日等。
第二,商业秘密存续期间。损失数额的计算应当考虑商业秘密的有效期限,即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时间段。
第三,权利人诉讼请求。权利人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计算损失的时间段。
第四,鉴定意见参考。鉴定机构在出具损失鉴定意见时,通常会明确计算的时间区间。
张泽生律师提醒,权利人应当明确主张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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