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进入检查。进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了解经营情况。
第二,询问当事人。询问被调查的涉嫌侵权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
第三,查询复制。查询、复制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关的财物。
第五,查询银行账户。查询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了解资金流向。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查封扣押、银行账户查询措施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张泽生律师提醒,权利人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同时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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