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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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进入检查。进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了解经营情况。

第二,询问当事人。询问被调查的涉嫌侵权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

第三,查询复制。查询、复制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关的财物。

第五,查询银行账户。查询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了解资金流向。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查封扣押、银行账户查询措施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张泽生律师提醒,权利人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同时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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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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