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公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执法机关职责划分如下:
第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
第三,技术秘密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执法能力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权利人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查处。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具有程序简便、效率较高的优势,在证据保全、制止侵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也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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