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执法机关是哪个,职责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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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公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执法机关职责划分如下:

第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

第三,技术秘密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执法能力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权利人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查处。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具有程序简便、效率较高的优势,在证据保全、制止侵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也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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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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