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第一,实际损失。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侵权获利。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三,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权利人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张泽生律师提醒,上述四种计算方式依次适用,前一种方式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后一种方式。权利人应当尽量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地铁大厦1号楼4楼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Copyright © 2025 ·

泽生说法

·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ICP备202603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