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商业秘密”如何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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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需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信息符合上述四项要件。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边界应当清晰明确,权利人应当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载体,因为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过宽可能导致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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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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