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需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信息符合上述四项要件。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边界应当清晰明确,权利人应当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载体,因为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过宽可能导致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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