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构成实质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实质上相同。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二)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三)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四)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等。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对比鉴定,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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