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实质上相同。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二)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三)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四)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等。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对比鉴定,联系电话:1390150967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实质上相同。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二)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三)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四)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等。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对比鉴定,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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