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成果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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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同样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阶段性成果的保护价值:

1. 研发成本:阶段性成果往往凝聚了大量的研发投入,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

2. 竞争优势:竞争对手如获得阶段性成果,可以节省大量研发时间和成本。

3. 最终成果基础:阶段性成果是最终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

保密措施要求:

阶段性成果要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同样需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企业应注意:
– 对研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保密标识
– 限制知情人员范围
– 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不应忽视对阶段性成果的保护,应建立研发过程保密管理制度,对各阶段成果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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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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