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至有关商业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一)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责令侵权人将商业秘密载体返还权利人或者销毁;(三)责令侵权人销毁含有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或者中间品;(四)责令侵权人清除其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其他责令停止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申请行为保全,联系电话:13901509672。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至有关商业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一)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责令侵权人将商业秘密载体返还权利人或者销毁;(三)责令侵权人销毁含有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或者中间品;(四)责令侵权人清除其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其他责令停止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申请行为保全,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