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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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属于技术信息。

构成要件:

计算机软件要获得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同时满足:
1. 秘密性:源代码、技术文档等不为公众所知悉
2. 价值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
3. 保密措施: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典型案例:

在某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
– 软件源代码及其技术文档属于技术信息
– 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秘密性
– 软件已成功销售,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
– 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

与著作权的区别:

计算机软件既可以受著作权保护(保护表达形式),也可以受商业秘密保护(保护技术方案)。两者保护路径不同:
– 著作权:自动保护,无需采取保密措施
– 商业秘密: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保护技术方案

张泽生律师建议:软件企业应当同时采取著作权登记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源代码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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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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