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举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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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权利人举报时,应当提供其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以及该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初步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商业信息的形成过程、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商业价值的证据、保密措施的证据等。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准备举报材料,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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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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