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密协议能否认定采取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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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是认定采取保密措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但需要注意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和针对性。

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九条明确,”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属于权利人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1. 协议内容需具体明确:笼统的保密条款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保密措施。

2. 需明确保密范围:应当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使相对人能够知悉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

3. 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保密协议应当与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

否定性案例: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权利人”仅制定了原则性的针对所有人员的保密制度,跟所有员工签订了带有’保密条款’的格式合同,并未采取’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等确保秘密的合理措施’”,不能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肯定性案例:

如果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具体的保密内容、范围和义务,如”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设计文档、软件程序、软件源代码、数据库、各种软件通讯协议、算法等”,则可被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张泽生律师建议:保密协议应当具体、明确地列明保密信息的范围,避免使用过于宽泛或模糊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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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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