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目前司法实践中,30%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已被广泛采纳,但部分地区的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岗位层级、保密信息的价值等因素进行调整。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应当合理,过低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被认定无效,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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