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价值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具有商业价值。
阶段性成果的价值性认定:
1. 潜在价值:即使阶段性成果尚未形成最终产品或实现商业化,只要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即可受到保护。
2. 研发投入:阶段性成果是权利人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形成的,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
3. 竞争优势:阶段性成果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研发进度上的竞争优势或节约研发成本。
典型案例:在某制药企业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权利人主张在研发新药过程中的药物筛选数据、临床前试验数据等阶段性成果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定,这些阶段性成果虽然尚未形成最终的药品上市,但药物筛选数据和试验数据能够为后续研发提供方向性指导,节省大量试验成本,具有商业价值。
不受保护的阶段性成果:
1. 无实用性的理论推导:纯粹的理论研究结果而无可应用前景的,可能不被认定为具有价值性。
2. 明显错误的试验数据:无法为后续研发提供任何指导意义的失败数据,可能不被保护。
实务要点:
– 保留阶段性成果的研发记录和投入证据
– 对阶段性成果进行及时评估,明确其商业价值
– 采取保密措施,防止竞争对手获取研发进度信息
张泽生律师提醒:科技型企业的研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阶段性成果管理制度,对每个阶段的研发成果及时进行保密评估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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