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合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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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八条,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特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1. 相适应性:保密措施应当与商业秘密的价值和重要性相适应,不能过度也不能不足。

2. 可识别性:相关人员能够通过保密措施意识到相关信息是需要保密的。

3. 有效性: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起到防止信息泄露的作用。

法院认定的合理保密措施类型: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九条,合理保密措施包括:
– 签订保密协议或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 建立保密制度,开展培训
– 限制进入涉密场所
– 采取技术保密措施
– 对商业秘密载体进行区分管理
– 对计算机设备采取保密措施
– 离职时的保密交接管理
– 其他合理措施

典型案例:在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对涉密计算机设置了权限管理,对涉密文件进行了标识分类,这些措施综合构成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应当建立分层次的保密制度,对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需协助设计保密体系,可联系张泽生律师(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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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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