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数额30万元以上如何认定?

·

·

根据《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损失数额的认定方式包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四)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

某软件公司商业秘密案中,法院参照涉案软件的合理许可使用费218万元认定损失。张泽生律师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地铁大厦1号楼4楼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Copyright © 2025 ·

泽生说法

·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ICP备202603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