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损失数额的认定方式包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四)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
某软件公司商业秘密案中,法院参照涉案软件的合理许可使用费218万元认定损失。张泽生律师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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