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改进成果归属的约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改进的类型:区分对许可技术的改进和对改进技术的再改进,不同类型的改进可能适用不同规则;(二)改进成果的认定:明确什么样的技术变化构成”改进”,避免争议;(三)权属约定方式:可以约定改进成果归改进方所有,或归许可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四)回授机制:部分合同约定改进方应当将改进成果回授给许可方,可能涉及垄断法风险;(五)交叉许可安排:如各方均有改进贡献,可以约定交叉许可安排;(六)商业化权益分配:即使权属归一方,另一方可能保留使用权或收益分配权;(七)保密要求:改进成果同样应当纳入保密范围;(八)反垄断合规:回授安排可能涉及《反垄断法》下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起草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的改进成果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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