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下劣凶残到这地步——

不,这句话用在这里太重了。这是一桩真实发生的故事,不然也不会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村小组长覃某清、会计黄某莉、出纳谭某梅,不过是分了27万而已。比起那些动辄数千万的硕鼠,他们的胃口实在算不上惊人。但正因为不算惊人,这件事才更值得说。
一碗水电费里舀出来的油水
广西百色是知名的贫困区域,也是红色革命老区,某村小组有一排商铺对外出租。商铺要用水用电,公摊的水电费自然由村小组代收代缴。收进来的是真金白银,缴出去的是水电账单,中间那点差额——公摊水电费盈余款,说多不多,说少不少。覃某清是组长,黄某莉是会计,谭某梅是出纳。三个人管着这笔账,十年间,一笔一笔地往自己口袋里揣。不入账,不上报,闷声发小财。十年下来,累计10.5万元。覃某清分了2.9万,黄某莉3.8万,谭某梅3.8万。
平均一年一人三千多块。你可能会笑:这点钱也值得犯法?就几个村小组长,连芝麻大点官都算不上,谁给他们的胆?问题就是他们有高人。
一间铺面里长出来的”中间商”
覃某清当组长久了,消息灵通。他知道,第17号商铺的承租人刘某伟一直在把铺面转租给戴某杰,中间赚着转租费。这本是别人的生财之道,覃组长却动了心思——凭什么让外人赚这个差价?于是他提议:把17号商铺收回来,让黄某莉借别人的名义先承租下来,再高价转租给戴某杰。这招漂亮吗?漂亮。铺面是集体的,租金定价权在组长手里。黄某莉挂个名,就成了”合法承租人”。戴某杰想续租,只能接受更高的价格。至于多出来的那部分租金,当然不会回到集体账户——16.5万元,三人私分。覃某清5.8万,黄某莉5.35万,谭某梅5.35万。你看,这不是偷,不是抢,甚至不是骗。至少在辩护人嘴里不是。
律师的理由:我们只是赚了个”市场差价”
法庭上,覃某清的辩护人说水电费盈余款是代收代缴,不是村集体的财物;至于商铺转租的差价,那是”前手承租者再次转租后获得的市场交易费用”,不是村集体财物,怎么就成职务侵占了?黄某莉的辩护人更进一步:和戴某杰之间的交易属于”赚取他人财产的正常民事交易利益”,既没有侵害村集体财产利益,也与职务行为无关。话说得漂亮,逻辑也很唬人。但我忍不住想问一句——如果没有组长的职务便利,黄某莉凭什么能”租”到这间铺面?如果没有会计、出纳的身份,水电费盈余款凭什么就进了你们的口袋?法院的回答很干脆:你们不是”中间商”,你们是”监守自盗的中间商”。虚构交易环节、抬高交易成本、私分交易差额——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至于”不构成诈骗罪”的判断,法院说得也很明白:局部虚构事实不等于根本性虚构,合同整体自愿履行,这不是诈骗,是职务侵占。这层区分很重要,值得每个法律人细品。
那把磨了十年的刀
2023年9月,一审宣判。覃某清一年六个月,罚金八万;黄某莉一年五个月,罚金八万;谭某梅一年二个月,罚金六万。2024年1月,二审维持原判。判得不重。因为按当时的标准,27万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这里要说到一个长久的荒唐事——同样是侵吞公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贪污3万元就入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要6万元才入罪;贪污20万元就是”数额巨大”,职务侵占要100万元才算”数额巨大”。同一个国家,同一部刑法,两套标准。公家的钱是钱,老百姓的钱就只值一半?这道算术题,做了整整十年。
2026年5月1日:终于一刀切了
今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5月1日起施行。核心变化一句话: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执行。不再是两倍、五倍的折扣价,而是一把尺子量到底。具体说——3万元以上,入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救灾、抢险、扶贫等专项款物,或者曾因贪污受过处分的,标准再降:1万元入罪,10万元巨大,150万元特别巨大。我再说一遍:3万元入罪。3万块,在这年头能干什么?买不了半平米一线城市的房子,换不了一台像样的二手车。但从此以后,侵占集体或公司3万块,就是刑事犯罪,就是案底,就是铁窗。
如果覃某清们晚三年动手
做个有趣的假设——如果覃某清们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会怎样?27万。在新标准下,这是”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到十年。一审那个一年半的判决,不会再有了。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这个案子适用的是旧标准,判得没毛病。但此后所有类似的案件,刀已经磨快了。那些还在村头巷尾、公司仓库、项目部办公室里闷声发小财的人,可能还没意识到——门槛降了一半,量刑升了两档。过去觉得”这点钱不碍事”的人,该醒醒了。
我还想说几句
鲁迅先生写过,”从来如此,便对么?”职务侵占罪的双标,”从来如此”了十年。国企严、民企宽,公职严、私人宽,这把尺子歪了十年,终于掰直了。但我更想说的是另一件事。覃某清三个人的案子,案发时间是2020年,犯罪行为从2014年持续到2020年,整整六年。六年间,代收的水电费不入账,商铺租赁暗箱操作,无人发现,无人过问,无人监督。这不是法律不严的问题,是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村集体的账,谁来审?小组长的权,谁来限?出纳的笔,谁来查?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第一道。第一道防线永远是人——是制度设计、是权力制约、是信息公开、是群众监督。第一道防线失守,法律再严,也只能事后追偿,追不回来的是信任,是人心。3万入罪也好,20万巨大也罢,刀快不快是一回事,有没有人看着你磨刀,才是更重要的另一回事。最后,我倒觉得这个案例最耐人寻味的,不是判决结果,而是三个被告人的心态——他们大概从来没觉得自己在犯罪。
律师的理由:我们只是赚了个”市场差价”
法庭上,覃某清的辩护人说水电费盈余款是代收代缴,不是村集体的财物;至于商铺转租的差价,那是”前手承租者再次转租后获得的市场交易费用”,不是村集体财物,怎么就成职务侵占了?黄某莉的辩护人更进一步:和戴某杰之间的交易属于”赚取他人财产的正常民事交易利益”,既没有侵害村集体财产利益,也与职务行为无关。话说得漂亮,逻辑也很唬人。但我忍不住想问一句——如果没有组长的职务便利,黄某莉凭什么能”租”到这间铺面?如果没有会计、出纳的身份,水电费盈余款凭什么就进了你们的口袋?法院的回答很干脆:你们不是”中间商”,你们是”监守自盗的中间商”。虚构交易环节、抬高交易成本、私分交易差额——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至于”不构成诈骗罪”的判断,法院说得也很明白:局部虚构事实不等于根本性虚构,合同整体自愿履行,这不是诈骗,是职务侵占。这层区分很重要,值得每个法律人细品。
那把磨了十年的刀
2023年9月,一审宣判。覃某清一年六个月,罚金八万;黄某莉一年五个月,罚金八万;谭某梅一年二个月,罚金六万。2024年1月,二审维持原判。判得不重。因为按当时的标准,27万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这里要说到一个长久的荒唐事——同样是侵吞公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贪污3万元就入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要6万元才入罪;贪污20万元就是”数额巨大”,职务侵占要100万元才算”数额巨大”。同一个国家,同一部刑法,两套标准。公家的钱是钱,老百姓的钱就只值一半?这道算术题,做了整整十年。
2026年5月1日:终于一刀切了
今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5月1日起施行。核心变化一句话: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执行。不再是两倍、五倍的折扣价,而是一把尺子量到底。具体说——3万元以上,入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救灾、抢险、扶贫等专项款物,或者曾因贪污受过处分的,标准再降:1万元入罪,10万元巨大,150万元特别巨大。我再说一遍:3万元入罪。3万块,在这年头能干什么?买不了半平米一线城市的房子,换不了一台像样的二手车。但从此以后,侵占集体或公司3万块,就是刑事犯罪,就是案底,就是铁窗。
如果覃某清们晚三年动手
做个有趣的假设——如果覃某清们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会怎样?27万。在新标准下,这是”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到十年。一审那个一年半的判决,不会再有了。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这个案子适用的是旧标准,判得没毛病。但此后所有类似的案件,刀已经磨快了。那些还在村头巷尾、公司仓库、项目部办公室里闷声发小财的人,可能还没意识到——门槛降了一半,量刑升了两档。过去觉得”这点钱不碍事”的人,该醒醒了。
我还想说几句
鲁迅先生写过,”从来如此,便对么?”职务侵占罪的双标,”从来如此”了十年。国企严、民企宽,公职严、私人宽,这把尺子歪了十年,终于掰直了。但我更想说的是另一件事。覃某清三个人的案子,案发时间是2020年,犯罪行为从2014年持续到2020年,整整六年。六年间,代收的水电费不入账,商铺租赁暗箱操作,无人发现,无人过问,无人监督。这不是法律不严的问题,是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村集体的账,谁来审?小组长的权,谁来限?出纳的笔,谁来查?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第一道。第一道防线永远是人——是制度设计、是权力制约、是信息公开、是群众监督。第一道防线失守,法律再严,也只能事后追偿,追不回来的是信任,是人心。3万入罪也好,20万巨大也罢,刀快不快是一回事,有没有人看着你磨刀,才是更重要的另一回事。最后,我倒觉得这个案例最耐人寻味的,不是判决结果,而是三个被告人的心态——他们大概从来没觉得自己在犯罪。水电费盈余款?”那是代收代缴,又不是集体的钱。”转租差价?”那是市场交易的正常利润。”你看,多么堂皇的理由。多么自然的逻辑。多么可怕的理所当然。权力一旦不受约束,侵占就不再是侵占,而成了”顺理成章”。分钱不再是分赃,而成了”劳动所得”。这才是最该警惕的事。不是3万、20万、300万这些数字,而是那些坐在小组长位置上、握着会计笔杆子、管着出纳钥匙的人,面对公家财产时,心里那一声轻轻的——”又不光是我一个人。”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覃某清、黄某莉、谭某梅职务侵占案”(2025-05-1-226-003)。法律标准依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法律建议。
原文:泽生说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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