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形成的商业秘密归属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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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形成的商业秘密归属适用以下规则:

合同约定优先: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无约定时的归属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即受托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方的权利:

1. 免费实施权:委托方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免费实施该项技术秘密。

2. 共有权:如果委托方进行了投入,可能主张共有权。

张泽生律师建议: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避免受托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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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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