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职务、职责、权限;(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三)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四)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完善证据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职务、职责、权限;(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三)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四)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完善证据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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