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业秘密侵权中”使用”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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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使用商业秘密。”使用”行为的认定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产品生产中应用商业秘密记载的技术方案;二是在经营活动中运用商业秘密包含的客户信息、营销策略;三是对商业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或改进后使用,即使不完全相同也可能构成使用;四是根据商业秘密调整生产经营活动。法院在认定使用行为时,重点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或服务与权利人商业秘密之间的关联性,只要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即可能认定构成使用。张泽生律师建议权利人在维权时,应当申请法院保全被诉侵权产品,并通过鉴定确定与涉案商业秘密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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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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