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保密期限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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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保密期限的约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期限与保密期限的关系:保密期限可以与许可期限一致,也可以长于许可期限;(二)分层次约定:1.许可期限内:被许可人当然承担保密义务;2.许可终止后:建议约定不少于3-5年的保密期限;3.商业秘密合法公开为止:如果保密期限约定到商业秘密公开为止,需要评估商业秘密可能存续的时间;(三)不同信息不同期限:对于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可以约定不同的保密期限;(四)自动续期条款:可以约定保密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限内,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终止的,自动续期一年;(五)保密期限起算:明确保密期限的起算时间,如合同签订之日、许可终止之日等;(六)期限届满后的善意:约定保密期限届满后,如果一方仍知悉对方商业秘密,仍应承担合理的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九条确认了保密协议约定是保密措施。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设计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期限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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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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