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保密措施条款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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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保密措施条款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保密措施的适用范围:明确被许可人应当对哪些信息采取保密措施,通常包括许可的技术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二)保密措施的标准:约定被许可人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水平,如”与许可方采取的措施相当”或”合理必要”等;(三)具体措施要求:1.访问控制:限制内部人员接触范围;2.加密: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3.标识:对保密信息进行密级标识;4.存储安全:涉密载体存放在安全场所;5.人员管理:对接触人员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承诺;(四)保密措施的执行:约定被许可人应当定期检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五)保密措施不足的责任:约定如果保密措施不足导致泄露,被许可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六)变更通知:约定保密措施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的通知义务;(七)审计权:约定许可方有权审计被许可人的保密措施。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起草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措施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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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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