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保密义务的终止条件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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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保密义务的终止条件可以约定以下情形:(一)协议到期: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二)商业秘密合法公开:被许可人保密的信息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公有领域;(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解除保密义务;(四)许可期限届满: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保密义务在约定期限内终止;(五)商业秘密灭失:商业秘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无法继续保密;(六)权利人豁免:权利人书面豁免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七)合同解除或终止:许可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密义务是否立即终止还是延续一定期限;(八)例外保留:约定即使保密义务终止,如果被许可人在终止前已知悉的保密信息仍然需要承担永久性或长期的保密义务;(九)通知程序:约定终止条件的认定程序和通知义务。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起草保密义务终止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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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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