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企业能否要求销毁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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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侵权产品是停止侵害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实践中需要具体分析。

一、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规定
2020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返还、销毁商业秘密载体的责任。

停止侵害责任
停止侵害包括停止使用、销毁等。

二、销毁请求的范围

侵权产品
使用商业秘密生产的侵权产品。

半成品
包含商业秘密的半成品。

生产模具
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技术资料
包含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

三、销毁的条件

必要性和合理性
销毁应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比例原则
销毁措施应与侵权行为相适应。

利益平衡
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四、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一般支持
对于包含核心技术秘密的侵权产品,一般支持销毁请求。

有条件支持
对于可以分离商业秘密的产品,可能要求去除商业秘密而非销毁。

不予支持
对于销毁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可能不予支持。

五、具体情形的处理

成品处理
可以直接销毁侵权成品。

中间品处理
可以销毁包含商业秘密的中间品。

模具处理
可以销毁生产用的模具。

资料处理
可以销毁包含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

张泽生律师提醒:销毁侵权产品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但请求应合理,避免过度维权。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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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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